河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调研发现―――
当前危害资源环境渎职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失职渎职耕地被破坏◎当为不为矿产被滥挖◎枉法舞弊充当“保护伞”
◎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极易引发次生危害
自4月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积极行动,截至8月底,共查办此类案件49件69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郑广宇介绍说:“在积极参加专项行动的同时,我们对上半年查办的55件98人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这类案件有五大特点,罪名主要涉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虽然罪名不尽相同,但有共同特点
特点一:土地监管人员失职渎职,导致耕地被大量占用毁损。一些基层土地监管人员或为小团体利益以罚代管,或失职怠政不管不问,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致使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非法毁损的情况大量存在,土地资源已成为资源损害的“重灾区”。今年上半年,河北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土地违法渎职案件27件41人,占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渎职案件的49.1%,共造成1000余亩土地被严重毁损无法复耕。蠡县桑园镇土管所于2006年初接到杨北村有人在基本农田非法取土卖土的举报后,既不前往查处也不向上级报告,一直放任至2007年6月村民群体上访后才予以制止,结果造成10余亩基本农田被滥挖毁损。
特点二:当为不为怠于监管,导致矿产资源被疯狂盗采。河北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虽多次集中整顿,但由于基层一些监管人员怠于职守、监管不力,致使一些资源县区非法采矿之风屡禁不止,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如武安市发生的非法矿点爆炸事故。2007年底,国营西石门大矿曾33次向武安市政府和国土局反映黑矿点“金信养猪场”非法采矿问题,其中三次紧急报告塌陷区的非法采矿情况。但武安市国土局、矿山镇政府和国土所有关人员,不履行一律取缔塌陷区矿点和建筑物的职责,对“金信养猪场”从未清查,而西石门大矿的一些管理人员则与黑矿主勾结,为其私接电源、提供地质资料,致使“金信养猪场”盗采国家铁矿5万余吨,价值1500余万元,并于2008年2月17日发生爆炸,造成26人死亡。
特点三:徇私情为私利枉法舞弊,充当破坏能源资源犯罪的“保护伞”。一些行政监管人员本当严守职责依法行政,但一些人或为亲友牟利,或贪图蝇头小利,不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成为不法分子破坏资源的“保护伞”。沙河市原副市长殷解放利用主管城建、土地的职务便利,在其弟殷解路征地建厂过程中,在已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为249.5亩的情况下,指使区办事处和村干部以少批多占为手段,实际圈占地483亩,并致使其中的134.63亩林地、5.32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
特点四: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破坏能源资源犯罪逃避打击。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为私利,明知有的人已涉嫌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致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只要交罚款就可不坐牢”的认识误区。辛集市供电局与公安局联合成立的辛集市打击盗电联合执法办公室,从2007年8月至12月共查处盗电案件14起,盗电总金额达8.6万余元,其中9起涉嫌盗窃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执法办公室原主任史建明和执法科原科长刘士考为给本单位创收,对上述案件仅作罚款处理,致使9起盗电犯罪案件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特点五:涉地涉矿渎职行为,极易引发次生危害,甚至引发血案,影响社会稳定。土地和矿山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