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平凉市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法院一审对王某的赔偿诉请不予支持。王某不服,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10月,具有合法医师资格和多年行医经历的王某,向平凉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平凉市卫生局收到申请后,一直未做书面决定。2005年,王某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崆峒区文化街开设医疗机构行医。2006年5月13日,王某又向平凉市卫生局申请设置“研究所”,平凉市卫生局均以该研究所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为由未受理,并于同年9月6日,以王某违反规定开设医疗机构行医,做出了“依法取缔责令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没收了王某的财物。
2007年4月4日,王某将平凉市卫生局起诉到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局履行颁证的法定职责,该院审理后认为,平凉市卫生局至今未给王某作出书面答复,不符合规定,一审判决平凉市卫生局履行颁证法定职责。2007年11月2日,王某将平凉市卫生局再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作出了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不服,又于2008年2月27日向平凉市卫生局提出赔偿申请,平凉市卫生局于2008年3月4日作出答复,不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5月7日,王某再次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凉市卫生局赔偿被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其他设施计15.35万元,以及停业后造成的人员工资、房屋租金等费计23.49万元。同时要求平凉市卫生局公开登报赔礼道歉。2008年5月8日,法院对王某的赔偿诉请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8月15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平凉市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进行了审理。王某认为平凉市卫生局的行为触犯了《行政许可法》,要求其赔偿29.63万元。而平凉市卫生局则认为,王某未经行政许可,非法开设医疗机构行医,属于取缔和行政处罚的非法行为。卫生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王某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与王某实际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没有当庭对此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