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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幼女遭强奸 施暴恶徒却只能轻判到底为何?
 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鑫报 日期:08-08-22 10:34:23

     4岁幼女遭强奸 法盲母亲洗掉证据

  施暴恶徒只能轻判
 
  鑫报讯   一名年仅4岁的幼女遭到恶徒强奸后,缺乏法律知识的受害者母亲没有先去报案而是洗掉了证据,以致在后来的法院判决中留下遗憾——由于证据不足,不但让罪犯钻了法律的空子,被轻判且赔偿也少得可怜。8月21日,记者就此案件进行了采访。

  2007年8月,年仅21岁来兰打工者王强,闲来无事,在院子里闲逛时,看到可爱的萱萱在玩耍,顿生邪念,将4岁的萱萱抱进屋内,并实施强奸。附近的母亲听到自己女儿痛彻心扉的哭声,立刻寻声音赶到事发现场。眼前发生的一幕,让她目瞪口呆。随后,萱萱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确认其阴部被贯穿。因为害怕此事传出去会毁了女儿的名誉,一时无法接受事实的母亲竟向王强提出私了,只要他能照顾女儿一辈子并在经济上加以补偿,就不再追求责任。王强见状无法脱身只能敷衍其母,照顾了萱萱几天后,就不见了踪影。

  2008年3月,萱萱的父亲向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王强强奸罪名,但被告人王强却一再辩称没有强奸萱萱。然而不幸的是,被害人的内裤在第一时间,被其母亲清洗,而这条内裤也是该案的唯一证据。由于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强被判有期徒刑7年,赔偿原告人萱萱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3706.5元。

  此案上诉方代理律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毛轩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说,不应该只得到3000余元的赔偿,但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因为其母亲没有保留证物,使该案缺少直接证据,而二审时又没有向法院提供后续治疗费用的单据,因此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所以维持了原判,但如果在今后的治疗中又产生了费用,可以另行起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记者   贺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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