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建筑领域腐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体现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督促从事工程建设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市检察院与监察局、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嘉峪关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8月1日起在全市建筑领域施行。 《规定》对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和联席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本市建筑市场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予以监督,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或违法行为,对有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必要时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行贿记录档案,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参与承包活动,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检察建议、监察建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形,以及根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应当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或不准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予公布。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廉政准入的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研究对策,移送线索,互相通报发现和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情况,指导、督促建设、中介等单位加强管理,严格制度,预防职务犯罪。 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时,有关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到市人民检察院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惩不贷。规定指出: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犯行贿罪或其他职务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在3年内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参与承发包活动,并视情节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投标,利用欺诈、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除中标无效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 (二)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年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参与承包活动。 (三)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至三年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参与承包活动;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与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 (四)建筑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外,取消其二至三年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参与承包活动的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董素梅 杨义兵)